FMV SS 302规定了汽车内饰材料水平燃烧特性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(轿车、多用乘客车、载货汽车和客车)驾驶室和乘客舱内的装饰材料,具体包括:坐垫、座椅靠背、座椅套、安全带、头枕、扶手、活动式折叠车顶、装饰性衬板、遮阳板、地板覆盖板、窗帘、仪表盘、杂物箱、轮罩覆盖物等。
样品尺寸要求:
表面材料:2米或规定尺寸
内层材料:试样大小与数量:102mm×356mm×实际厚度(试样在汽车上实际应用的厚度,但是不大于13mm,若大于13 mm,则要切割成13 mm.)至少5块试样,若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,则要在不同的方向都要取样每个方向至少5块试样。若材料的尺寸不符合测试要求,要做成测试符合的要求的样品。
对产品的评判要求:
(1)试样不燃烧,或火焰在样品上水平燃烧的速度不超过102mm/min
(注:当样品表面是切割出来的,则这个判定要求不适用于测试该表面火焰水平燃烧速度);
(2)从测试记时开始,若样品燃烧的时间不到60秒,就停止燃烧了,且从记时开始那个位置起,样品的损毁长度没有超过51mm,则认为其满足FMVSS302的要求。
(注:记时开始位置为离点火端38mm处,当火烧到此位置开始记时)
鉴于各种汽车内饰零件实际情(零件应用部位、布置方法、使用条件、引火源等)和本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条件之间有许多差别,本标准不适用于评价汽车内饰材料所有真实的车内燃烧特性。
GB 8410,FMVSS 302,ASTM D 5132,ISO 3795 ,JIS D1201不同标准之间的比较:
标准 |
GB 8410:2006 |
FMVSS 302:2005,ASTM D 5132:2003 ,ISO 3795:1989 ,JIS D1201:1998 |
燃烧类型 |
水平燃烧 |
水平燃烧 |
原理 |
在试样水平夹持在U形支架上,在燃烧箱中用规定的高度火焰点燃试样的自由端15s后,确定试样上火焰是否熄灭,或何时熄灭,以及试样的距离和燃烧该距离所用的时间 |
相同 |
气体 |
液化气,天然气、城市煤气。火焰高度38mm |
天然气 火焰高度38mm |
环境要求 |
测试前在23±2℃ and 50±5% RH
平衡至少24小时,但不超过168h |
测试前在23±2℃ and 50±5% RH
平衡至少24小时
(ISO 3795:1989 ,JIS D1201:1998 不超过168h) |
样品尺寸 |
356mm*100mm 至少5块, 厚度取零件的最小厚度不超于13mm,若零件厚度大于13mm,应用机械方法取13mm |
厚度取零件的最小厚度不超于13mm,若零件厚度大于13mm,应用机械方法取13mm, 除FMVSS 302( 356mm*102mm)其他都是356mm*100mm |
技术要求 |
1. 如果试样暴露在火焰中15 s,熄灭火源试样仍未燃烧,或试样能燃烧,但火焰达到第一测量标线之前熄灭,无燃烧距离可计,则被认为满足燃烧速度要求,结果均记为A-0 mm/min。
2. 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,火焰在60 s内自行熄灭,且燃烧距离不大于50 mm,也被认为满足燃烧速度要求,结果记为B。
3.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,火焰在两个测量标线之间熄灭,为自熄试样,且不满足2项要求,则要求进行燃烧速度的计算,结果记为C-燃烧速度实测值mm/min。
4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,火焰燃烧到达第二标线,或者存在缓慢燃烧情况(此情况下2min时终止测试)(主动结束试验),则按要求进行燃烧速度的计算,结果记为D-燃烧速度实测值mm/min。
5.如果出现试样在火焰引燃15 s内已经燃烧并到达第一标线,则认为试 样不能满足燃烧速度的要求,结果记为E。燃烧速度不大于100mm/min |
(1)
试样不燃烧,或火焰在样品上水平燃烧的速度不超过102mm/min
(注:当样品表面是切割出来的,则这个判定要求不适用于测试该表面火焰水平燃烧速度,);
(2)
从测试记时开始,若样品燃烧的时间不到60秒,就停止燃烧了,且从记时开始那个位置起,样品的损毁长度没有超过51mm,则认为其满足FMVSS302的要求。
(注:记时开始位置为离点火端38mm处,当火烧到此位置开始记时)
以上是FMVSS 302的要求
对于ASTM D5132, ISO 3795, JIS D1201 只要计算燃烧速度,标准中没有对速度大小作要求。 |